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張貼至facebook塗鴉牆

檢:陳致中是召妓男 用黃睿靚SIM卡召妓

陳致中召妓疑雲,繼高雄地院三天前認定陳五度聯繫召妓後,高雄地檢署昨天公布檢方比對手機門號、序號、通聯紀錄及基地台等調查結果,認為陳致中與召妓男「應係同一人」。


檢方並查出,「召妓男」曾把黃睿靚的SIM卡,插入召妓男手機用來召妓;檢方昨天也公布七月二日陳致中召妓當晚,進出住處「人文首璽」大樓地下室停車場的監視畫面等「證據」。

立委邱毅控告陳致中妨害名譽案昨天偵結,高檢認為陳致中被控誹謗部分罪證不足不起訴,但檢方在處分書首頁先說明認定「結果」。

檢方表示,邱陳爭執因召妓而起,因此先釐清陳有無召妓。檢方認為陳召妓的兩個理由:根據比對手機門號、基地台關聯性的結果;七月二日召妓男召妓當晚,陳辯稱「返回後未外出」,但比對門禁刷卡和大樓監視器畫面,非事實。

檢方指出,陳致中使用的○九五八門號與召妓男使用的○九五三門號,均曾置入陳致中的二六○序號手機(即法院所指的A手機)互用。

召妓男的○九五三門號,主要用來接收色情簡訊,且和應召業者「世棠」聯絡;檢方並查出,陳致中手機在二月間曾用慣用的○九五八門號和應召業者聯絡,「開口就熟稔地稱對方世棠」。

另據電話錄音,召妓男在四月廿六日下午五時四十六分卅八秒,曾以○九五三門號通話,提到「你怎麼知道… 媽媽她手機打給我」,經查當天陳確曾以手機和吳淑珍通話,檢方因此認定陳應是召妓男。

陳致中七月二日返家後有無外出召妓?檢方調查,陳及家人共領八張卡片,刷卡紀錄顯示陳使用二五七○六二二卡片,在廿三時十四分五十八秒以後到凌晨零時四十九分卅四秒期間確曾外出,且有人文首璽監視器錄影為證。

陳外出後,召妓男使用的○九五三門號密集出現七次通聯,最後一通廿三時五十八分五十九秒,即是和應召業者談妥交易的時間。陳致中雖辯稱卡片也許會混用,但缺乏證據。

檢方並調閱道路沿途監視器畫面,發現不詳女子(即妮可)乘坐馬伕轎車抵達「指定地點」後約四十分鐘下車,改搭陳的凌志車,時間點和錄音光碟交談內容吻合,馬伕也承認當天載小姐到指定點。

【2010/11/19 聯合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